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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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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与内容

1.1 项目名称:__。
1.2 技术开发内容、范围及要求:详见附件一《技术开发任务书》。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履行期限与进度

2.1 本协议技术开发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2.2 乙方应按以下进度计划完成开发工作:
(1) 日前,完成
(2) 日前,完成
(3) 日前,提交全部开发成果。
具体里程碑节点及交付物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开发经费、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本项目开发经费及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3.2 支付方式(请选择并填写具体比例与金额):
□ 一次总付:甲方于乙方交付全部合格开发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 分期支付:
(1)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支付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2) 乙方完成里程碑并经甲方确认后日内,支付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3) 全部开发成果交付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即人民币元。

3.3 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四条 技术资料与协作事项

4.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及原始数据:_。
4.2 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甲方补充必要的技术资料、数据或支持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予以提供。
4.3 双方确定,甲方为本协议项目的联络人,乙方为本协议项目的联络人。联络人承担以下责任:
_。一方变更联络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5.1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及附件一的要求,按时交付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可运行的程序等。
5.2 交付成果的验收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一的规定为准。
5.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开发成果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逾期未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乙方应在日内修正、补充并再次提交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6.1 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方所有;取得专利权后,方享有(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许可另一方免费实施。
(2) □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方所有。
(3) □ 著作权归方所有。
(4) □ 双方共有,具体权益比例及行使方式约定如下:__。

6.2 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的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任何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7.2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开发成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协议总额%的违约金。
8.2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8.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4 乙方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应承担修正、重作等责任,若经两次修正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重大变化等非双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通知与送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送达以下地址。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_

附件一:《技术开发任务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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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8 21: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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